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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, April 1, 2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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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31日讯)2008年古来校花赖映兴遭撕票案,25岁被告郑锦鸿今日被判处死刑,而第二被告梁姓少年和第三被告黄姓少年皆因未成年,仍被扣押直到获柔佛苏丹宽赦。
本案共有3名被告,第一被告是现年25岁的郑锦鸿,第二被告至第三被告为未成年男生:第二被告是事发时(2008年)17岁的梁姓少年,第三被告是事发时16岁的黄姓少年。
他们共面对两项控状;第一控状指他们在2008年9月11日晚上9时45分至9月12日凌晨12时之间,在古来武吉卡基亚罗路一建筑物内致死赖映兴,触犯了刑事法典302(谋杀)条文。
第二控状指他们在同样时间,在古来的一家霸级市场掳走赖映兴,并向其家人要求6万的赎金,触犯了“1961年绑架法令”第3条文。
法官莫哈末查瓦威周四下判时说,法庭已严正考虑了罪行的严重性,因此宣判成年被告郑锦鸿死刑。
3年前此案轰动一时,死者为古来苏丹依不拉欣国中的校花赖映兴,死者认识其中的一两位被告。事发时死者在霸级市场当临时销货员,下班后疑和被告共车而出事。
死者被烧焦的遗体是在2008年9月16日凌晨,在古来公主城附近的树林内寻获。
此案主控官是主控官奥玛赛夫丁副检察司,此案在审讯过程中,控方先后传召的证人共39人,包括脱氧核糖核酸(DNA)化验师及法医等5名法证专家。
本案原先有4名被告,除了第一被告郑锦鸿(25岁、理发店职员),其他3名被告在犯案时皆未成年;第四被告因表罪不成立,已于2010年11月25日获得释放。
此案于今年2月21日审讯时,因福利局仍需时间对第二和第三被告进行评估与拟定报告,因此要求展延下判,结果法官择定3月31日同时对3名被告下判。
据奥玛指出,2001年儿童法令第97条文阐明,任何少于18岁的未成年者,若在刑事法典302条文下被控且罪名成立,都无法被判处死刑,法庭只能援引2B条文,将被告收押监牢,并将案件提呈给有关州属的苏丹或州元首,请求发落。
本案原本是在柔佛的新山高庭审讯,而且控辩双方已经进行结案陈词,但随着法官查瓦威调任,而转移到吉隆坡高庭下判。
赖映兴事件演进表
3月11日:赖映兴已去联络、后来才知道她被人捉走了
3月13凌晨:家属将赎金交给匪徒
3月15日:警方在古来再也区截停一辆国产肯巴拉轿车,逮捕3名17岁至22岁的嫌犯,从中起获赎金;接着,警方又在公主花园逮捕16岁嫌犯
3月31日:嫌犯带领警方到古来再也草丛中寻获赖映兴尸体

新闻摘自: http://cforum1.cari.com.my/news/kwongwah/news.php?Id=45420



这是三年前,震撼大家的一则绑架案。事发就在我的hometown。
死者也是还跟我在同一个地方做过工,虽然恕不相识,但是这起绑架案真的太可怕了。
三年后,主谋终于在今天被判下死刑,应该是说在今天实施死刑。
真的是罪有应得。
可是另外两个嫌犯,仍被扣押直到获柔佛苏丹宽赦。
其实我想,宽赦? 这种人应该被宽赦吗?
终身监禁都太便宜他们了。
死刑也太便宜他们了。
那两个人不到16岁而已!就干下这种让人永远都无法原谅的事。
如果他们长大了,我真的不敢想象他们还会做些什么更可怕的事。
虽然说,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
但是有很多事,在我们一生中,是不能走错的。
走错一步,你的人生就没有办法再回头了。

所以就一直警戒自己,不能犯错。
现在这个年头的年轻人真的越来越可怕了。
搞到我在路上看到lala仔,都会觉得害怕。

天理何在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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